广西民族高中章程
(修订版)
序言
广西民族高中是2001年5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原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民宗委”)、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以下简称“自治区教育厅”)批准成立的一所自治区级公办普通高中,面向全广西各市、县招生。学校位于南宁市武鸣区灵水路1号,行政隶属于自治区民宗委,业务由自治区教育厅、南宁市教育局指导。
办学以来,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民族政策,坚持为广西少数民族地区服务。广西民族高中以“彰显特色,锻造精品”为办学理念,以“诚信、自立、严谨、拼搏”为校训,倡导“团结合作,自信自强,尊重个性,追求卓越”的校风、“敬业爱生,争创一流”的教风和“善学善思,自主自律”学风。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建立现代教育运行机制,推进学校依法治校,建立健全学校各种规章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等有关法律法规与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校全称为广西民族高中;壮文表述为:GVANGJSIH MINZCUZ GAUHCUNGH;英文表述为: Guangxi High School for Nationalities;简称为“广西民高”;英文简写为“GXHSN”,学校地址为南宁市武鸣区灵水路1号。
第三条 本校由自治区民宗委举办,业务受自治区教育厅、南宁市教育局指导。经登记批准,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校是一所实施三年制高中教育的全日制教育机构。
第四条 学校面向广西各市、县招生。突出招生模式的民族特色,开设少数民族女子班、人口较少民族和边境县民族特招班、壮汉双语高中班等特色班级。招生对象为初中毕业生,招生规模650人/年左右。
第五条【办学宗旨】
本校的办学宗旨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宪法、法律法规为依据,全面贯彻执行国家制定的教育方针,建设既体现时代水平又具有民族特色的精品高中。面向广西少数民族地区,以学生发展为本, 对民族学子的未来负责, 努力培养人格健全、基础厚实、善学上进、体魄强健、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国家现代化建设需要的栋梁之材。
第六条【学校发展定位】
以创新理念、特色办学、优化资源、完善机制为手段,以打造特色突出的精品优质高中为目标,在办学条件、管理水平、办学质量上不断迈向新的台阶,努力将学校办成广西一流、全国著名、国际知名的品牌民族学校。
第七条【办学特色】
本校是一所面向广西全区招生的公办普通高中,坚持面向广西少数民族地区办学和创建“精品+特色”学校的办学思路,努力打造广西基础教育品牌民族学校。
办学理念:彰显特色,锻造精品。
校训:诚信、自立、严谨、拼搏。
校风:团结合作,自信自强,尊重个性,追求卓越。
教风:敬业爱生,争创一流。
学风:善学善思,自主自律。
第八条【学校标识】
学校创办时间:2001年5月10日
校歌:《青春梦想 扬帆起航》
校徽:
本校校徽名称为“飘扬的绣球”,由绣球、飘带、凤凰三个元素组合而成,意喻“壮乡飞出金凤凰”。
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
第九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由自治区民宗委依照有关干部管理权限任免。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开展工作。
第十条 校长依法行使下列主要职权:
(一)校长享有下列职权:
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和与之有关的法令、法规。保证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法令在学校的全面执行。
根据学校实际,拟订学校的管理规章制度,并负责检查、总结和完善。
根据学校工作需要,与党委书记研究决定,提出行政干部、教职工的聘任方案,并向自治区民宗委申报,获准后予以实施。
负责制定与组织实施学校的工作计划,全面领导学校各行政部门的工作,并督促检查落实考核。
(二)校长履行下列义务:
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保证学校的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突出办学民族特色,积极稳妥地推进教育改革,按教育规律办学,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对师生进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腐朽思想的教育等德育教育工作,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关心教职工的工作、学习、生活、健康状况,组织和团结广大教职工办好学校。
领导学校搞好勤工俭学工作,同时,严格财务制度,管好用好国家下拨的教育经费和学校自筹的办学费用。
坚持民主办校原则。定期向教代会汇报工作,听取教代会、工会、民主党派的意见,做到学校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对学校实施民主管理。
把主要精力放在抓教学上,深入教学第一线,了解情况,指导工作。
主持学校校长办公会会议和校务委员会会议讨论学校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 【学校工作的决策形式】
(一)党委会议
党委会讨论决定以下事项:
1.重大问题决策事项。主要包括: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规及上级决定的重大举措;制订、落实学校的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学校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和废除;学校教学、科研的重大决策;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调整、师资队伍建设等方案的审定;学校党的建设、思想政治、纪律检查和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涉及安全稳定的重大事项,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其他重大问题决策事项。
2.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主要包括: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免、调整、重要岗位人员安排;编制内人员调进、调出以及人才招聘;业务骨干和管理骨干的选拔与培养、专业技术人员和非编制内人员的聘任(聘用)、教职工的评优、奖惩等人事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或党委书记委托的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出席人员: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党委委员;根据需要,党委会可视具体情况邀请列席人员参加,列席人员:非党员校领导、调研员、校长助理、党政办主任、人事科长及议事涉及科室的主要负责人。
(二)校长办公会议
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以下事项:
1.重大项目安排事项。主要包括:学校承担的国家、自治区级及学校各类重大项目;基建修缮项目,设备、大宗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项目,资产报废处置在3万元以上的(含3万元);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学校工程项目投资总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须报自治区民宗委同意后,再按规定程序办理。工程项目投资总额变更超过原计划额度10%以上的,须报自治区民宗委同意后,再按规定程序办理。
2.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主要包括: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预算执行与决算情况、教职工收入、福利待遇、奖励、创收及分配方案的审定;一次性使用年度预算内资金在5万元以上的(含5万元);未列入年度预算的资金使用或追加预算在1万元以上的(含1万元);预算内项目超概算10%-15%的。
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或校长委托的副校长主持召开,出席人员:全部校级党政领导;根据需要,校长办公会会可视具体情况邀请列席人员参加,列席人员:工会主席、校长助理、党政办主任、议事涉及科室的主要负责人。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建立由学校负责人、校工会主席、科室负责人、教师、学生及家长代表参加的校务委员会,参与制定、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其他规章制度、人事与财务方案等重大事项。
校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由校长担任。
第十三条 学校党委是中国共产党在学校的基层组织,起政治核心作用和战斗堡垒作用,负责党的建设与思想政治工作以及其他重要事项,对校长工作和学校整个行政工作进行监督,以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学校得以正确贯彻执行,确保学校办学的社会主义方向。
学校团委是依法设置的群众组织,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的中心任务,组织青年学生搞好学习和各种有益活动,负责学校社团、宣传等工作。
学生会是学校学生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依照有关章程开展活动。学生可基于共同兴趣爱好、成长成才需要组织学生社团,依照学校有关规章开展活动。
学校依靠学校党委,充分发挥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组织的作用。
第十四条 【工会与教代会制度】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组织形式,依照有关法律、规章产生和开展工作。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都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教代会闭会期间由工会委员会行使教代会职权。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组织教职工开展文娱体育活动,搞好精神文明建设和教职工的福利待遇、慰问等工作。
第十五条 【内部管理机构】
学校设置党政办公室、人事科、教务科、教研室、学生科、总务科、保卫科、信息技术中心和团委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保障本校有效运行,面向师生员工提供服务。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务公开、党务公开制度,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学生、社会公众对学校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十七条 学校依法健全校内纠纷解决机制,综合运用信访、调解、申诉等争议解决机制处理学校内部各种利益纠纷。
学校建立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和学校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明确申诉处理机构的人员组成、受理及处理规则,专门受理学生和教职工的申诉。
第十八条 学校依法接受教育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以分管教学、科研副校长为领导的,通过教务科、教研室指导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和老师工作的教学管理体系。
第二十条 招生工作。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广西民族高中招生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招生工作方案》),《招生工作方案》须经学校领导班子同意并报学校主管部门,各片区招生小组按照《招生工作方案》条款严格实施,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监督检查招生工作实施情况。
第二十一条 坚持德育为先,育人为本的原则,贯彻中学德育大纲,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通过学科教学、班团活动、劳动与社会实践等形式向学生进行常识教育、爱国主义教育、集体主义教育、理想责任教育、中华民族优良传统、中国革命传统教育、民族团结进步教育、生命教育、公民意识教育、道德教育、劳动教育、民主法制与纪律教育和学校优良传统教育。
学校健全德育管理机制,坚持全员育人原则,校长负责,教工参与,实行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营造和优化民族文化育人环境氛围。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育人网络。
学校认真落实综合实践课程,重视综合实践课程中的信息技术、通用技术教育,社会实践、社区服务、研究性学习与德育课程的联系,实现理论课程、实践课程、社会实践的有机结合。
第二十二条 学校的教育教学任务、基本准则、实施方式
(一)学校的教育教学任务:实现人的社会化与个性化的和谐发展,注重学科教育与人文素养培育,注重学生综合素养培养。
(二)学校的教育教学基本准则:倡导学生个性发展,注重规范与特色、标准与和谐的统一。
(三)学校的教育教学实施方式:建立健全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三级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采取分层班级教学与选修走班教学相结合。
第二十三条 学校课程设置的总体原则、目标及制度,校本课程的开发与管理。
(一)课程设置的总体原则是:实事求是、因地制宜、以校为本、科研引领、通力合作。
(二)课程设置的目标是:学生全面发展、教师专业化水平提高、学校质量提升、管理机制健全。为达成目标制定一系列的方案和制度。
(三)学校课程设置分为三级,分别是国家课程、地方课程、校本课程。认真贯彻《广西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实施方案》,开齐开足国家课程和地方课程。积极开发民族特色课程。
(四)制定校本课程开发方案和实施方案,组织学校精干教师,形成“校本课程开发团队”,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开发一系列校本课程,并实施。
第二十四条 学校教育教学改革的基本规则、方向、目标、决策程序、监督机制等。
(一)教育教学改革的基本规则: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积极开发校本课程,形成学校特色课程体系,倡导学生个性发展,注重核心素养培养。
(二)教育教学改革方向:贯彻实施新课标理念,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为学生的终身发展奠定基础。
(三)教育教学改革目标:通过教育教学改革大幅提升教师专业化水平,使学校办学质量显著提高,学校的办学目标是“彰显特色,打造精品”。
(四)教育教学改革决策程序:成立课程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对课程设置和校本课程开发进行指导及审议。
(五)教育教学改革监督机制:成立课程实施监督小组,成员由三级构成(学校领导、普通老师、学生及家长),负责监督课程实施情况及效果。
第二十五条 【教学评价与评估】
学校教务科要做实教师备课,课堂教学、作业批改、课外辅导、教师日常考勤等工作,认真组织月考、期中和期未教学质量检测以及相应学科的学业水平考试,并按要求做好成绩统计和教学质量分析工作。
(一)教学质量监测:召开学生代表座谈会,成立课堂督查小组,根据学生的学业成绩实时跟踪教师的教学效果。
(二)教师评价方式:采用自我评价、同行评价、学生学业成绩,学生评教评学,师德量化考核等方式进行评价。
(三)学生评价方式:学业成绩与学分制相结合。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二十六条 【教职工组成】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教学辅助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学校岗位分为管理岗位8个、专业技术岗位217个和工勤技能岗位控制数8个。
第二十七条 【人事制度】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职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制度、全员聘任制度和绩效工资制度。人员出现空缺需要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公平、公正、公开引进人才;岗位出现空缺需要变动时,按照《广西民族高中专业技术人员竞聘管理办法》,实行公开竞聘上岗。
第二十八条 【教职工考核】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分为平时考核、绩效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岗位、续聘或者解聘、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 【教职工权利】
学校教职工除了享有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五)对学校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六)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福利待遇。
(八)本校各项规章规定的权利以及与本校以合同(协议)约定的权利。
第三十条 【教职工义务】
学校教职工除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维护本校声誉和利益。未经学校批准,教职工不得在校外兼职;任何人不得对外代表学校或以学校教职工身份及其他职务身份签订合同(协议)。
(二)教师应模范恪守道德和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相关规章和合同(协议)相关约定,完成教学等本职岗位任务,关心指导学生,立德树人,为人师表,崇德尚业,追求卓越,努力成为社会的表率。
(三)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四)尊重学术自由,遵守职业道德。
第三十一条 【教职工待遇】
学校保障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广西区直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学校教职工主要待遇:
(一)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二)根据岗位要求,参加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和为完成特定任务的专项培训。
(三)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
(四)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可以办理退休手续。
(五)与学校发生人事争议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申诉、复核的申请。
(六)需要请病假、事假的,按照学校请假制度履行手续。
(七)教职工遇到生活等困难的,可以向学校工会提出申请帮助,学校工会努力解决教职工困难。
第五章 学生
第三十二条 【学生入学】
凡按有关规定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学校按教育部颁布的规定和《南宁市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办法》管理学生学籍。
第三十三条 【学生权利与义务】
一、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按学校的规定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
(二)按照有关规定申请获得奖励、荣誉、资助。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依据上级部门的相关规定获得高中毕业证书。
(四)对所受处分、处理进行申辩及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可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道德和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和《中小学生行为规范》,遵守学校和教育部门的规章制度和行为规范要求。
(二)尊敬师长,团结友爱,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自觉维护学校荣誉。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第三十四条 【学籍管理】
学校按照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常理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依法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依法对学生给予奖励和处分。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三十五条 【学生评价】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十六条 【学生资助】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六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三十七条 【育人体系】
学校主动与社会组织、家长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长、社会组织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
学校建立或者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三十八条 【家长委员会】
学校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自愿的基础上,组织家长选举组成家长委员会。各年级组都建立家长委员会。家长委员会坚持家校沟通与合作,支持和监督学校做好教育工作的群众性自治组织,是学校联系广大学生家长的桥梁和纽带。代表家长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班级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积极协调学校、班级、家长之间的各种问题,整合各种力量,改善学校办学条件。
学校定期召开家长委员会会议,介绍学校发展规划、教育教学工作和学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设想、措施,认真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以取得家长委员会的支持和帮助。
学校要求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广泛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使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形成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学校有计划地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
第三十九条 【社区参与】
学校通过加强内部建设,以良好的校风、教风、学风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在社区文明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学校与当地团委、公园、社会福利院、敬老院等单位合作,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创建学生德育工作基地,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学校与当地派出所合作,开展校园内及周边环境的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对行为偏差学生的教育,确保学校创建安全文明校园的成果。
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第四十条 【校友会】
学校建立广西民族高中校友会,依照法律法规和自身章程开展活动,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第四十一条 【对外合作交流】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加强与区内、国内知名高中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七章 学校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四十二条 【经费来源】
学校办学经费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来源形式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其他收入。
第四十三条 【资产保护】
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据国家法规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
学校依法管理、使用和处置学校国有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和责任到人”的管理机制,维护资产安全完整;科学、规范、合理配置各类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和损毁。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 【财务管理制度】
学校财务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的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财务工作实行全面预算管理制度。学校根据年度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以及预算编制的规定,提出预算建议数,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经审核批复后执行。
预算执行中,已经纳入预算安排的经费支出,一般不给予调整;因政策性原因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经校长办公会议或校务会议通过后,报主管部门审批后执行。未纳入年度预算安排的一般临时性经费申请,不予追加;属于重要事项的,经校长办公会议或校务会议通过后,报主管部门审批。
财务工作实行内部控制制度。实行钱账分管,印章、凭证、票据分开管理;严格审批,开支500元以内(含500元),由本科室领导、总务科领导审批;开支500元—3000元(含),由本科室领导、科室分管校领导、总务科领导、主管财务副校长审批;开支3000元以上,由本科室领导、科室分管校领导、总务科领导、主管财务副校长、校长审批;大额资金使用和重大项目实施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学校实行财务报告、信息公开、绩效管理和财务审计制度,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第四十五条 【学校收费】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规范收费行为;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格执行票据管理规定,使用财税部门印制的票据,规范票据使用。
第四十六条 【社会捐赠】
学校坚持开展经常性和集中性相结合的捐赠原则,依法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自愿和无偿捐赠,禁止强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学校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学校接收捐助款物后,向捐赠者出具合法、有效的凭证,将捐赠款物登记造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定期向社会公布接收和分配情况。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为准。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订由校长提出,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长办公会议通过,经主管部门同意,报送南宁市教育局核准登记备案。
第五十条 本章程由广西民族高中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