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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令(第2号)

各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自治区党委各部委,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高等学校:

    为全面加强疫情防控工作,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部署要求,减少疫情传播风险,尽快遏制疫情蔓延扩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特作出如下决定:

    一、禁止各类公众聚集活动。全区范围内禁止举行文化体育、旅游节庆等大型公众聚集性活动;禁止组织健身操、广场舞、球赛等群众性聚集活动;禁止餐馆、农家乐等餐饮行业承办群体性聚餐(含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禁止举办各种聚会或群众自发性组织的群体性聚会;禁止开展任何形式的聚集性培训等活动。

    二、禁止开展集中展销活动。全区范围内禁止个人和商户举行商品集中展销活动;禁止在人员密集场所开展大型营销活动;禁止所有大型宾馆、商场、保健品市场、交易市场等经营场所举办展销、营销会展等模式的大型经营活动。

    三、暂时关闭部分公共场所。全区范围内暂时关闭科技馆、图书馆、美术馆、博物馆、游泳馆、球馆、影剧院、酒吧、网吧、KTV、歌舞厅、景区景点等公共场所,文化活动一律取消。所有宗教场所(含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暂停对外开放及取消类似相关活动。

    四、严格遵规守纪。疫情防控事关全民生命安全和公共安全,全区广大人民群众应自觉支持、配合疫情防控工作。暂时禁止的活动及关闭的场所,重新开放时间以通知或公告为准。管控期间,凡是不服从封闭管控、不听劝阻,甚至无理取闹、滋事生非的,公安机关将依法采取措施从严从快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      

                                 2020年2月2日